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2民初96号
原告:***教育局
负责人***·依斯拉木
地址:***同心路81号。
被告:***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力·热**
住所:新疆和田地区***。
本院受理原告***教育局诉被告***新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教育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局以与被告拟进行庭外合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且不违法,故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8.14元,减半收取26214.07元,由原告***教育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