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6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被执行人北京鑫日电镀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房村西。
法定代表人肖子龙,厂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鑫日电镀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0415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京011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鑫日电镀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北京鑫日电镀厂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西(北京鑫日电镀厂)的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京怀国用(2005出)第0061号】、【京房权证怀集更字第XX**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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