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443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研,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战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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