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8045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兴文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04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1民初1804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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