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嘉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7517号
原告:北京嘉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岗上村下岗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被告: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燕华营村燕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成。
原告北京嘉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嘉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嘉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程弘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