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583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对上诉人肖海涛与被上诉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583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终583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6页第3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补正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第6页第6行“判决如下”补正为“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琴
审判员 李汉一
审判员 朱印
二○二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宁
书记员 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