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与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87号 申请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西联建材城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656号院5号1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476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河南环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47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93.81元,由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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