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与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7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西联建材城A区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656号院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与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476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晴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