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7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西联建材城A区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656号院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与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盛石材(香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4762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