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033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656号院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70977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兴文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 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