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442号
原告:***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昌区珞珈山街东湖新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曙克拉·**,**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1416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仓房沟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