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3民初171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3088909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银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