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89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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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