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4056号
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0204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街道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铝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0066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