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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容大消防工程公司与重庆精物实业公司重庆跃顺铝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4056号 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0204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街道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铝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0066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容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