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926号
原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546384。
法定代表人:苏毅,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87427N。
诉讼代表人:周建中,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新天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西路**8-16500000MA5U6MNL41。
法定代表人:赵蕾,重庆新天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新天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