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执41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546384。
法定代表人:苏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红铃,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苗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联营酬金90465.7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另查明,本院在(2018)渝0114执2048号案件中评估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黔江区XXX车位,评估价为371.57万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待房产处置完毕后参与案款分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另案中拍卖处置,本案视为和解长期履行,待拍卖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4执4196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参与分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林凌星
审 判 员 曾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庚成
书 记 员 庹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