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师范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33.00元,但其至今没有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