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好客雷营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市好客雷营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好客雷营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雷营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好客雷营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