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好客雷营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雷营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好客雷营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