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2执恢675号
三门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5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1022执恢6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