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3312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麻车苑1幢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0963964。

法定代表人徐亮。

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02289。

法定代表人奚拥尧。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明达运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3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