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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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69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奚拥尧。
被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