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2381号之一
原告:洮南市众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MA156XB22R。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系经理。
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69602289D。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大***风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696107825M。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机构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洮南市众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大***风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洮南市众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洮南市众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