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合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137号 原告:台州合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富强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寿宁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合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标的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合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台州合仁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海赟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