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3298号
原告:吉林省建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东至丁三十八路、南至自立西街、西至警备路、北至丁三十六路润和,西部尚城第11幢2单元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会。
被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中海凯旋门A5号楼717号房。
法定代表人:鲁英仁。
原告吉林省建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吉林省建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建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