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福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2576号
原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英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洋,该单位员工。
被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窦净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芳,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