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财保149号
申请人: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鲁英仨。
被申请人:邢台福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窦净坡。
申请人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福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50000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付云霞自愿以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邢台福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财产所有权的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付云霞名下位于长春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威海路住宅项目X幢XXX号房,建设面积:67平方米,权利证号: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丘地号为XXX的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