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宋美军与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6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宋美军,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人杨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镇政府西侧(长春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军与被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军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宋美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