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净开执字第196-1号
申请执行人:宋美军,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正阳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美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美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4962.41元;二、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美军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4962.41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宋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87元,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7元,原告宋美军负担277元”。一审判决后,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2元,由上诉人长春市英东装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美军人民币110000元,案结事了,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权。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