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吉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吉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委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吉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萌,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吉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吉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的银行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56%计算为人民币1056.7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42元,减半收取163.21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万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及执行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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