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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亨通斯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29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79417元及利息(以167941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以1679417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扣除一审期间应由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但由北京亨通斯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19194元,合计1688611元及利息(以167941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以1679417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欧鹏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88611元及利息(以167941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以1679417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俊文
书记员  李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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