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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京03民辖终1735号
上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威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亨通斯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原审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91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城宽带公司威海分公司上诉称,长城宽带公司威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山东省环翠区塔山中路附19号一层北间,故长城宽带公司威海分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翠环区人民法院管辖。
亨通公司对于长城宽带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亨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有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亨通公司系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城宽带公司威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黄 粲 代理审判员  蔡 琳
书 记 员  胡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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