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民初2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圣地财富广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BMWK1C。
法定代表人:韩晓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诚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德吉小区六排七号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NA6T3MEXXK。
法定代表人:郭腾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99980Q。
法定代表人:邱照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小登,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双方对本诉和反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1,316.54元,减半收取计25,658.27元,由西藏通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2,850元,减半收取计21,425元,由拉萨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85,700元)。其多交的案件受理费64,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次仁旺秋
审  判  员   次仁永西
审  判  员   巴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普布卓玛
书  记  员   索朗旦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