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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苏李霞等与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698号
原告:赵宇,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系赵宇之父),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旭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苏李霞,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天津旭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交通大楼。
主要负责人:刘剑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市宁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
主要负责人:张春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邱照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紫金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公司员工。
赵宇、苏李霞与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路××路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赵宇、苏李霞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路××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赵宇、苏李霞申请撤回对天津市宁河区交通局、天津市宁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路××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赵宇、苏李霞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宇、苏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赵宇、苏李霞负担。
审判员  孙庆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