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恺鼎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宁市裕光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6民初3925号 原告:***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88137F,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16-3号苏商大厦9楼9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造价员。 法定代理人:**,海南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宁市裕光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MA5T3YYJ3Q,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仙河路(裕光社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宁市裕光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业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