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深圳杰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昭通温德姆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6491号之一
原告: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
法定代表人:蒙某1。
委托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颖雯,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3FRXD。
法定代表人:潘某1。
被告:昭通***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P1QJLXT。
法定代表人:马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昭通***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昭通***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昭通***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保全费2375.48元,合计5808.48元,由原告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雅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梁淑云
书记员  黄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