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682执保37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门市荷塘镇霞村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蒙正福。
被申请人:岳阳华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家驹。
申请执行人江门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华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局已依照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