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1157号
申请人: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镇霞村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64492780。
法定代表人:蒙正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星宇总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天岳街道百花台路与中山路交汇处星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RTTHC33。
法定代表人:余正茂,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宇总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宇总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650.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243010528000000××××,作为申请人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宇总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650.68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193.25元,由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