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849号
申请人: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15122.4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于715122.43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715122.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96元,由广东正美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倩
书 记 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