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579号
原告:井陉昌茂门窗装饰中心,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北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1MA084P645Q。
经营者:陈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住所地:井陉县城河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0082481X2。
法定代表人:吴娟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井陉县南王庄乡塔寺坡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622102188。
法定代表人:刘克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贵辰,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
原告井陉昌茂门窗装饰中心与被告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刘贵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井陉昌茂门窗装饰中心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2020年11月24日的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陉昌茂门窗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井陉昌茂门窗装饰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树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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