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仁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62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河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0082481X2。
法定代表人:吴娟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平,井陉县仁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南王庄乡塔寺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622102188。
法定代表人:刘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会文,河北大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贵辰,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巨鹿县。
原告***与被告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刘贵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工程欠款5623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3年1月25日被告刘贵辰以挂靠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的方式,同被告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办公楼的施工工程,原告为被告刘贵辰施工的办公楼的门窗制作施工,累计欠原告5623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刘贵辰陈述,是被告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给付,至今没有给付,并且有被告刘贵辰书写的欠条为证。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据此,原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公正审理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施工工程系以井陉县昌盛门窗加工部承揽施工,该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原告***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据此,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