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仁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桂)辰、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21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堡,男,1979年8月28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长子。
被告**(桂)辰,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河边路,机构代码70082481-X.
法定代表人吴娟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建平,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辰、井陉县市政工程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菊平
陪审员  郝依娜
陪审员  马建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