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民初1038号
原告:甘肃***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甘肃***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甘肃***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访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