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2民初4071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62368477H,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安定区中华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1401289K,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淮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分公司、中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惠琴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