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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清远市建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82民初62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清远市建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半环北路28号***4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669220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9113000073140128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21号**商务大厦1号楼2层、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075098715。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91440000890346651Q。 负责人:***。 被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诉被告清远市建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清远市建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