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密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8民初6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密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68194X。
法定代表人:张君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密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云市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被告密云市政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6163.07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33000元、车辆损失费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31日6点左右,原告驾驶豫XXX小轿车在京沈线外环路季庄村西灯岗南侧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左后轮与公路内侧车道处的雨水井接触后,原告车辆又与路灯杆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当时报警并到医院进行治疗,多次检查后发现四根肋骨骨折。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溪翁庄中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是无法查清。原告认为雨水井为被告管辖范围,并且当时雨水井没有井盖,属于管理不到位,属于被告全部责任。就赔偿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法达成合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密云市政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的真实性认可,80元交通费票据认可,原告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应该按照三期标准计算,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因为交通队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我公司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车辆的损失同意按照年6%折旧计算,其他损失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1日6点5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京沈线外环路季庄村西灯岗南侧,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豫XXX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左后轮与公路内侧车道处的雨水井接触后,原告车辆又与路灯杆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之伤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左肘开放性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肋骨骨折。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6163.07元,交通费80元(有票据),此后,原告又多次去北京市密云区医院复查,支出部分交通费。虽然***未住院治疗,但每次复查的诊断书医生都建议休息三天至两周的时间,直至2021年10月29日,诊断书仍建议休息一周。***受伤期间,未能上班。***提交了与北京溪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和2021年3月至7月、11月、12月份的工资表,证明其月收入情况。
另查,***的车辆系长安牌SC7134C,购买于2012年12月13日,价值45900元,车辆购置税3923元。从***提交的现场照片看,***的车辆左后轮已严重变形,左侧驾驶员位置的车门受损严重,道路内侧的雨水井盖已离开井口,散落在井口北侧较远的位置。***的车辆已没有修理价值,至今未能修复。密云市政认可事故路段的雨水井盖由其维护管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工资表、劳动合同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驾驶机动车在被告管理的道路上正常行驶时,因道路雨水井盖脱离井口,致使***驾驶的车辆左后轮掉入雨水井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伤、车辆毁损的结果。被告密云市政作为该段道路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保证道路通行安全的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巡查,没有发现道路出现的安全隐患,致使***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对此,密云市政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驾驶员,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虽然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无法查清,但是从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自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判断,原告当时车速较快,发现雨水井口没有井盖后,采取避让措施为时已晚,左前轮避开井口,但是左后轮掉入雨水井中,高速行驶的车辆左后轮突然停止运行后,车身急速向左甩出与路灯杆接触,以致发生此交通事故,故原告自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然***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但是通过诊断书可以看出其肋骨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左肘开放性损伤,需要静养,日常生活亦需要人护理。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交通费的主张,本院根据其就医次数和路程远近予以酌定。对于***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该车辆尚有残值,应从被告赔偿的财产损失中予以扣除。因***没有伤残,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密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元四角六分。
二、北京密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车辆损失一万六千七百三十四元四角。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三元,由***负担二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密云市政工程公司负担七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俊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杰
书记员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