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9028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凯智慧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海南大凯智慧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028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8760.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及案件执行费938.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之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司法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车辆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期间共计履行金额30290.49元,其中463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938.35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下的28889.14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同时委托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以上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还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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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