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瑞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37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琴,女。
被告:北京***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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