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瑞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56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绿丰县。
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72855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街27号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袁铁营,董事长。
***申请执行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5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5977.01元、工资差额27528.74元、延时加班工资13577.59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资5977.01元、工资差额27528.74元、延时加班工资13577.59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瑞特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