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三道**院内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15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执行案号(2020)津0114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我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浙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的存款账户。另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A2××**”号“苏F3××**”汽车二辆(档案),未实际控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曹小军
审判员 韩昌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