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规地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中规地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卓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3139号 申请执行人:中规地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28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5幢17-3、17-4、17-5、17-6、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69201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方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卓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高歇社区黄桷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KUJ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规地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卓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3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勘察费1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746元,因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查找被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7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7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31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