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桂0204民初297号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硕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邹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9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84.5元,由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阮锋
书记员 张斌